10月18日,武汉市政府办公厅宣布将实行地名有偿命名制度。即通过协议和拍卖的方式,将新建的或者必须改名的道路、桥梁、广场等公用设施以及住宅区的命名权进行出售。所得资金,将全部用于地名管理资金。事实上国内先后有一些城市进行了地名冠名权拍卖活动,然而与之相伴的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
拍卖地名有牟利之嫌
民工政委:为什么某些地方政府总要卖点东西弄钱?先是卖实实在在的土地,土地资源卖得差不多了,又卖地上的名字。地方政府再财政紧张也不至于缺那点钱吧。
styjk:许多城市都有类似的情况,今天拆迁、明天改造、后天新建,地名产生与更改的问题不断涌现。这个城市搞了拍卖,别的城市就敢仿效,没想到地名也成了有关部门的摇钱树。
新华网友:拍卖就拍卖,市场经济没什么不可以,再说地名管理法规也没禁止有偿冠名。但主管部门这么积极地把地名卖出去,钱到底花到什么地方得有个透明度,不能记糊涂账,否则就有以公权谋私利的嫌疑。
地名是公共的怎能说卖就卖
晓凌:地名是公共资源,怎么可以卖给企业?企业是极其不稳定的,说不定过几天这个冠名企业倒闭了或者被谁吞并了,是否又要更改地名呢?不论怎么说,把已约定俗成的地名拍卖是极其不合适的。
清荷香远:地名是大家出行、居住必须用到的,既是一种无形的公共资产,也是一种文化。由拍卖产生的地名免不了商业化,往往俗不可耐,污染公众视听,经不起时间检验。
小探花郎:街道、广场、车站人人都要去,不像家里买条小狗可以随便取个名字。再说公共场所的名称大家都有份,不是管理部门一家的,政府不该图那点钱就把地名卖了。
地名管理有待加强
小民为天: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反对是因为拍卖产生了收入,而收入怎么用却不透明。现在各地工程建设都不少,地名更改也少不了,但与地名变更有关的经济监管制度却还没有跟上。
项萍++:公共场地冠名权是很特殊的一种拍卖品,政府会规定只有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才有资格参与竞拍。这就使冠名权拍卖既是经济行为又是行政行为,产生了一个模糊地带。这个模糊地带给个别人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便利———谁能买谁不能买、定价多少才合适等问题背后有着说不清的经济利益。
新华网友:现行的地名管理规定是二十年前制定的,实施细则也是十年前发布的,当年的起草者们可能根本就没想到有一天地名也可以卖,所以法规中只字未提相关事项。冠名权若可以转让,必然会出现地名经常变更的现象,严重影响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有了新情况就得有补充规定出来,否则难免混乱。看来国家有关部门需尽快出台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