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只有一套住房,就算欠下再多的债务,以前还能钻一下法律空子。因为法院也不能强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是去年底,最高法院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让这一说法成了老黄历。家住东港新村的徐刚夫妇成为本市第一个被法院裁定强制拍卖住房的当事人。
53岁的徐强是本市低保户,欠下了银行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本息共8万多元。徐强仅有每月600元的收入,根本没有还债能力。在长期拖欠未还的情况下,他被银行告上了法院。他的弟弟徐刚成了共同被告,因为徐刚用东港新村的住房为哥哥徐强提供了抵押担保。
经过审理,虎丘区法院判决徐强归还借款,如徐强不履行债务,银行有权以徐刚设定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判归判了,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遭遇了法律僵局。法院调查发现,为哥哥担保的徐刚也称自己没钱代还借款,并且他所抵押的住房是全家居住的仅有的一套房子。按照有关法规,这房子属于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是不能拍卖、变卖和抵债的。对此,银行方面郁闷无比,明明有着债权,并且赢了官司却无法兑现。
去年底,这一案例终于“多云转晴”了。2005年12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这一天,执行法官立即通知徐强兄弟俩履行债务,两人还是没有任何行动。1月19日,虎丘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徐刚设定抵押的住房进行拍卖,通知他在半年内主动腾空房屋,在宽限期届满后如仍没迁出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拿到法院的这一裁定书,银行负责人终于放心地长舒一口气。 |